1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六部門聯合印發《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和綜合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次政策最核心的突破,是厘清了動力電池企業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兩類核心主體在鏈條中的具體責任和義務,并設置了車電一體報廢機制,明確指出“報廢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缺失的,應當認定為車輛缺失,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其中,動力電池企業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責任主要聚焦在兩方面:生產環節與回收環節。
在生產環節,動力電池企業應當按照《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 34014)的要求,對其生產或者進口在境內銷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進行編碼,在動力電池單體、模塊、電池包上粘貼標識。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易于維護與拆卸的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固定、連接部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有效公開汽車維修技術信息。

在回收環節,動力電池企業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需分別在其銷售的省級、地市級行政區域設立與銷售量匹配的回收服務網點,公開網點信息與回收程序。動力電池企業不得拒絕接收電池換電服務企業、機動車維修等企業移交的廢舊動力電池;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不得拒絕接收機動車維修企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等企業移交的廢舊動力電池。

針對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規定了嚴格的準入門檻,從事相關活動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登記。動力電池企業、車企需將回收的廢舊電池交由合規綜合利用企業處理,或自行開展綜合利用。
針對行業爭議較大的換電車型及電池租賃場景,政策也作出明確界定——由換電服務企業、電池租賃企業將廢舊電池移交至動力電池企業統一回收,填補了此前該領域的監管空白。
同時,為保障權責落地,政策同步性要求建立動力電池“一池一碼”數字身份證制度,依托全國溯源平臺實現生產、裝車、回收、利用全流程追溯;對未履行回收責任、違反信息報送要求的企業,明確責令改正、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強化合規約束。
隨著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迅猛發展,首批大規模裝車動力電池已逐步進入退役期,回收處理壓力持續攀升。2030年我國廢舊動力電池產生量將超100萬噸。此前行業存在非正規渠道泛濫、回收率偏低等問題,制定規范的回收辦法既能防范環境與安全風險,也能促進動力電池與新能源汽車行業健康發展。